商业纠纷诉讼维权调查举证咨询及解决诉讼和纠纷
当企业等组织及其法律顾问面临复杂的纠纷时,委托百策公司进行调查和提供下一步的行动建议。
我们能够判断相关报告和陈述的准确性,分析复杂的情况,我们多学科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强大团队提供对事实的客观分析,为你能迅捷地制定出有效的行动策略,并根据我们提出的建议决定解决纠纷的方式:继续诉讼、通过谈判达成和解或寻求非诉讼方式解决。
商业犯罪调查
● 为企业了解合作伙伴背景调查,以免发生意外事件提供应对策略。
● 为企业供应商、贸易商、中间商提供竞业调查杜绝商业欺诈行为。
● 企业高管隐瞒背景,实施非法商业交易行为
● 匿名电子邮件投诉举报调查
● 揭发采购员或者其他高管人员收受回扣等违规现象调查
● 部门监管自盗泄密行为调查
● 企业高管、合作伙伴等欺诈行为调查
● 企业部门违规现象调查等
● 为企业决策层在某个环节调查事实真相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企业雇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服务如下
竞业限制举证咨询责任
因此,由劳动者举证其在一定期间内完全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存在一定困难。
原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无法收集劳动者之后的准确就职信息。但该案例的情形不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举证原则,并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员工离职调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调查,员工离职去向调查
2、对员工进行雇前调查,了解其品行,能力,教育,从业情况和社会关系等背景
3、调查特定雇员在工作期间,业余时间的活动,行为和交往情况,特定情况下的职业表现,外部来往等
4、调查推销员,驻外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工作态度和效率,生活和娱乐的花费,是否为公司事业尽职尽责,道德与品质等
5、对内部职工盗窃,破坏,违纪违法事件,案件进行调查并侦破
6、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晋职晋级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能力,品行,贡献,培养与使用价值,忠诚信誉等
7、接收公司委托,对职业经理人,公司高层,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人员,财务部门员工,企业内部员工进行秘密调查和背景调查
8、对员工存在飞单及员工忠诚度调查,对飞单的对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报告,最大限度的防范客户的损失
9、对内部职员的贪污受贿,盗窃,内外勾结行为调查,并追查赃款赃物的藏匿地点,追查行贿的对方公司和人,调查和评估造成的损失,协助客户进入相关司.法流程
10、员工泄漏商业机密事件的调查和举证咨询,对相关的核心人员进行监控调查等
11、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调查,员工离职去向调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调查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指引搜集+打击+取缔并移交经侦报案全权代理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协助权利人经侦报案代理/公.安机关报案代理
权利人的商品被假冒是其良好的销售前景和较高的知名度,也成为一些不法厂商的攻击目标,犯罪行为人精心设计、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
不仅给企业权利人带来利益损失,且该行为还侵犯购买消费者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①假冒注册商标罪
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④侵犯著作权罪
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⑥假冒专利罪
⑦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关法律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唯克法律证据研究所制度建议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离婚危机唯克婚姻调解工作总结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供同行参考:
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
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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